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普作品的创作,组织开展科普方法、理论研究。科普类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