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兴办科普事业,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在土地使用、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和税收等方面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