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维修、改造和利用。

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科普场馆,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立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

鼓励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