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科技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站)、青少年宫、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公益场所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应当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普活动。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科学类社会团体的实验室、科研设施或者陈列室,在不影响科研、教学和生产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供公众参观学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