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城规划区内的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及家庭娱乐向周围环境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类别标准。生产、经营、施工或者家庭每日零时至六时不得产生污染环境的噪声。特殊情况不可避免噪声的作业,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生产、施工者向周围居民公告。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