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资源利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影响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