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凡在街道摆摊、设点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经批准在街道旁经营冷饮、瓜果、熟食、禽蛋及其他物品的商店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自行设置垃圾收容器,收集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垃圾,确保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