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