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