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民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