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报考本市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