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