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