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捐献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