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已修改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和本市区、县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二)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项;(四)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