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和本市区、县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项;

(四)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