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Chapter 2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Article 6Amended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和本市区、县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二)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项;(四)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10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