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大会秘书处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和协调,提出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交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本次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