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二条已修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可以直接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送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转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