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建议:

(一)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建议前,应当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