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