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视察、调研情况提出意见,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