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七条已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三)违背法定程序的;(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五)其他不适当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