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适当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