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六条已废止每年三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备案、抄送的机关备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