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