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区、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形成审查意见,由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向制定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