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