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受到保护。

确因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需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需要搬迁气象台站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气象台站新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