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做好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一)建立气象监测站点及其探测情报的传输网络;(二)建立气象卫星遥感系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系统;(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的项目;(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五)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