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做好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建立气象监测站点及其探测情报的传输网络;

(二)建立气象卫星遥感系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系统;

(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

(五)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