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

为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并参加验收。

防雷安全设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定期检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