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农民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以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数字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镇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