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禁止雨水回用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和地下水等自备供水管道系统相接。雨水回用管道及出水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