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情况进行核验,并负责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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