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悬挂宣传品、标语等。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