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