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设施,定期检查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