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保密工作部门对非法复制、使用、传输、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复制、停止使用,以及扣留和查封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