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新闻出版、报道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提供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公开发行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用于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