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不得向个体商贩、废品收购单位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