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