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和建设城乡公共设施和居住区时,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安排和建设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