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