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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