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

(一)未按规定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的;

(二)未按规定回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的。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