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进入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