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一)进入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