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将使用后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回收。定点经营单位回收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连同废弃、过期、失效的剧毒、高毒农药,由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