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剧毒、高毒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规范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