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制度。

大中型农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对农业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编制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报告,落实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农业资源专业区划管理部门论证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调整农业内部结构,需要改变农业资源利用方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

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