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按责任目标完成造林任务,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二)护林防火成绩显著的;(三)连续三年无超计划采伐,当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的;(四)开发宜林荒山,推广林业科技成绩显著的;(五)推广薪材替代项目或节能改灶、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六)按时收缴各项林业规费的。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