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中幼林区、新造林和飞播造林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禁止在封山育林区砍伐林木、放牧、狩猎和进行其他毁坏林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