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和协调,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鼓励、扶持司法鉴定公益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