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写明鉴定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司法鉴定人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