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写明鉴定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司法鉴定人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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